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4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4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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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林億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木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