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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4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林佳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4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探索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億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木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林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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