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464號原 告 邱柏宇(被選定人) 訴訟代理人 邱藍田 原 告 游富銘(被選定人) 被 告 問鼎市政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佳粵 訴訟代理人 段廣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4 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註:原告應於文到5 日內提出原告及訴外人游家丞、林映君、許若茵、富豪廣告企劃有限公司與訴外人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雄公司)間買賣契約完整影本到院(不得有所缺漏),正本當庭攜帶到庭比對。被告應於文到5 日內就國雄公司係依何約定給付本件預收之款項予被告具狀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