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5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554號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554號

原告
陳裕芳
被告
胡子行
訴訟代理人
胡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102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向被告承租臺中市○○區○○路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約於102年2月15日屆滿,被告已收回房屋出租他人,依租賃契約第3條第2項約定,應無息返還押租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伊與文華公司負責人簽訂設櫃契約,為商業上正常的異業結盟,並非轉租,被告即已知悉,之前沒意見。而租期屆滿當日被告已將系爭房屋收回,另出租予文華公司,視同點交,不會再有事後修繕問題,估價單所列180,800元和原告無關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略以:當初被告考量先前已經長期租屋給原告,用低於行情的價格與原告訂約。原告如無意續租,本應返還房屋,竟未經被告同意將房屋轉租他人,每月租金23萬元比伊所收租金高出8 萬元,自99年5月1日至102年2月15日止取得近300萬元利益,被告為了避免節外生節,在租約終止後才繼續租給文華公司,租金每月28萬元,是一般行情。被告違反租約第4條第2項,且未依第4條第4項恢復原狀,伊得依第6條第3項約定,請求賠償違法轉租期間內之損害金50萬元,及回復原狀所需費用180,800元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兩造對於雙方租約於102年2月15日屆滿,押租金50萬元未返還並無爭執,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憑。按押租金在擔保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若租賃關係已消滅,承租人復無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出租人即應負返還之責,最高法院著有83年臺上字第2108號判例可資參照,是租賃關係消滅時,倘承租人有積欠租金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情形者,其所交付之押租金,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惟於抵充後猶有餘額,仍應返還予承租人。

㈡違法轉租之損害50萬元:

⒈兩造租約第4條第1項約定,租賃物未經甲方之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店)屋全部或一部份轉租、出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店)屋。原告將系爭房屋1樓提供他人經營服飾買賣,訂立設櫃合作契約書獲取每月至少23萬元之對價(按營業額抽成23%、每月保證營業額至少100萬元,100萬×23%),即有民法上租賃契約之性質,應得原出租人即被告同意,此觀設櫃合作契約書第1條明載:甲方(即原告)「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亦足明之,原告謂其未違反租約第4條第1項約定,尚無足採。

⒉惟兩造對於本條違約責任,既無損害賠償數額之特約,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被告自應證明所受損害。而承租人願否締約、租金數額如何,涉及雙方當事人之議價能力及締約意願。質言之,苟原告無意續租而返還房屋,被告尚無法確保長達三年期間,每月皆穩定收取租金15萬元,雖被告現以每月租金28萬元出租與文華公司,此亦因契約期間屆滿後,次承租人尚無搬遷計畫所致。是以,原告違法轉租所獲差價,不能遽認係原告所受損害,原告請求損害金50萬元,其舉證責任尚有未盡,即無可採。

㈢回復原狀之損害180,800元:

⒈查兩造於租約屆滿前,因被告查悉原告違法轉租之事實,已於租約屆滿翌日出租系爭房屋予文華公司即次承租人,為雙方所不爭執。此雖為被告之個人考量,惟原告亦無從以現實交付之方式交付房屋。

⒉且被告提出之估價單,並無證明確有支出,被告復自承伊為免節外生枝,乃將系爭房屋出租予次承租人,即未以現實交付方式收回房屋,而估價單項目亦無從遽認確屬回復原狀所必要,故被告就此部分損害之舉證亦有不足,而難憑採。

㈣綜上所述,被告並未證明受有損害,即無從以押租金逕予抵充。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50萬元,及自租賃契約終止翌日即102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四、本件判決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