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554號原 告 陳裕芳 被 告 胡子行 訴訟代理人 胡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102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伊向被告承租臺中市○○區○○路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約於102年2月15日屆滿,被告已收回房屋出租他人,依租賃契約第3條第2項約定,應無息返還押租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伊與文華公司負責人簽訂設櫃契約,為商業上正常的異業結盟,並非轉租,被告即已知悉,之前沒意見。而租期屆滿當日被告已將系爭房屋收回,另出租予文華公司,視同點交,不會再有事後修繕問題,估價單所列180,800元和原告無關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略以:當初被告考量先前已經長期租屋給原告,用低於行情的價格與原告訂約。原告如無意續租,本應返還房屋,竟未經被告同意將房屋轉租他人,每月租金23萬元比伊所收租金高出8 萬元,自99年5月1日至102年2月15日止取得近300萬元利益,被告為了避免節外生節,在租約終止後才 繼續租給文華公司,租金每月28萬元,是一般行情。被告違反租約第4條第2項,且未依第4條第4項恢復原狀,伊得依第6條第3項約定,請求賠償違法轉租期間內之損害金50萬元,及回復原狀所需費用180,800元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兩造對於雙方租約於102年2月15日屆滿,押租金50萬元未返還並無爭執,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憑。按押租金在擔保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若租賃關係已消滅,承租人復無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出租人即應負返還之責,最高法院著有83年臺上字第2108號判例可資參照,是租賃關係消滅時,倘承租人有積欠租金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情形者,其所交付之押租金,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惟於抵充後猶有餘額,仍應返還予承租人。 ㈡違法轉租之損害50萬元: ⒈兩造租約第4條第1項約定,租賃物未經甲方之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店)屋全部或一部份轉租、出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店)屋。原告將系爭房屋1樓提供 他人經營服飾買賣,訂立設櫃合作契約書獲取每月至少23萬元之對價(按營業額抽成23%、每月保證營業額至少100萬元,100萬×23%),即有民法上租賃契約之性質,應得原出租 人即被告同意,此觀設櫃合作契約書第1條明載:甲方(即 原告)「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亦足明之,原告謂其未違反租約第4條第1項約定,尚無足採。 ⒉惟兩造對於本條違約責任,既無損害賠償數額之特約,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被告自應證明所受損害。而承租人願否締約、租金數額如何,涉及雙方當事人之議價能力及締約意願。質言之,苟原告無意續租而返還房屋,被告尚無法確保長達三年期間,每月皆穩定收取租金15萬元,雖被告現以每月租金28萬元出租與文華公司,此亦因契約期間屆滿後,次承租人尚無搬遷計畫所致。是以,原告違法轉租所獲差價,不能遽認係原告所受損害,原告請求損害金50萬元,其舉證責任尚有未盡,即無可採。 ㈢回復原狀之損害180,800元: ⒈查兩造於租約屆滿前,因被告查悉原告違法轉租之事實,已於租約屆滿翌日出租系爭房屋予文華公司即次承租人,為雙方所不爭執。此雖為被告之個人考量,惟原告亦無從以現實交付之方式交付房屋。 ⒉且被告提出之估價單,並無證明確有支出,被告復自承伊為免節外生枝,乃將系爭房屋出租予次承租人,即未以現實交付方式收回房屋,而估價單項目亦無從遽認確屬回復原狀所必要,故被告就此部分損害之舉證亦有不足,而難憑採。 ㈣綜上所述,被告並未證明受有損害,即無從以押租金逕予抵充。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50萬元,及自租賃契約終止翌日即102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四、本件判決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