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5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554號
- 原告
- 陳裕芳
- 被告
- 胡子行
- 訴訟代理人
- 胡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行關於「新臺幣肆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伍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開判決主文欄第一行「新臺幣肆拾萬元」之記載,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由主文其餘內容、得心證之理由,即可得悉以上記載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