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554號原 告 陳裕芳 被 告 胡子行 訴訟代理人 胡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行關於「新臺幣肆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伍拾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開判決主文欄第一行「新臺幣肆拾萬元」之記載,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由主文其餘內容、得心證之理由,即可得悉以上記載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