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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573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57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大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榮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琴華
設臺北市○○○路0段00號12樓之2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大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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