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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90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林佳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9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建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男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龍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秉弘、林六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林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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