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9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9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建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龍男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龍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秉弘、林六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