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1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182號
- 原告
- 同宏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敏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俊瑋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99,3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