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全管理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259號原 告 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建華 原 告 龍雲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繁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森榮 黃超群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保全管理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宇桂冠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2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