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301號原 告 匯宇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憶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瑞祥即鈺豐企業社間請求返還溢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