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402號原 告 張廷州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行健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陳文熙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6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說明係基於票據之請求或其他法律關係)、法律條文,及所請求被告給付之支票係提示前或後所取得等】1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