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596號原 告 景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漢中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瑞德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