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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5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596號

原告
景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漢中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瑞德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

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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