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6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620號
- 原告
- 威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傑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24,2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