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6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652號
- 原告
- 先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玉玲
- 訴訟代理人
- 蔡慶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戴君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見豐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2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