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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766號

返還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施慶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766號

原告
眾鼎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龍
訴訟代理人
徐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榮福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施慶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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