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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798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施慶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798號

原告
張素秦 住雲林縣大埤鄉○○路0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望愛養生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王興源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施慶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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