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8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837號
- 原告
- 有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文祥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義洪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83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義洪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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