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863號原 告 晨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秋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寬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耕誦 上列原告與被告寬廣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原告起訴狀所陳報),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