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10號
- 原告
- 天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木圳
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請求給付設計監造費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295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