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118號原 告 永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怡富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