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1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194號
- 原告
- 施惠莉
- 被告
- 椰林纖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勝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椰林纖維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是原告主張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96939號強制執行事件所查封動產(即日立分離式冷氣1組、TECO電視機1部、皮質沙發1組、電熱水器1台、TOSHIBA電視機1 台)為其所有;上開動產均係中古品,依市價推估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本件之訴訟的價額核定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