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19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施慶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194號

原告
施惠莉
被告
椰林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勝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椰林纖維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是原告主張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96939號強制執行事件所查封動產(即日立分離式冷氣1組、TECO電視機1部、皮質沙發1組、電熱水器1台、TOSHIBA電視機1 台)為其所有;上開動產均係中古品,依市價推估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本件之訴訟的價額核定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施慶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