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227號原 告 巨晶複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子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具狀陳報:㈠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㈡被告邱子軒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向被告請求給付金額之計算式及請求權依據(即用之法律關係);㈣本件被告事故之地點及事故時有無報請警察機關處理,如有,請陳報受理之警察機關名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