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帳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365號原 告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榮 訴訟代理人 李詩卉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98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