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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施慶鴻

  • 當事人
    育達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363號原   告 育達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本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鳴威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009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72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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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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