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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365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365號

原告
豐和行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伶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成人之美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75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500元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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