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423號原 告 永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樹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地自然涼設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47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86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