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558號原 告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榮 原告與被告駿勝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5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