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72號原 告 林麗雯即宗翰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6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4,6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 提高徵收後之標準,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