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72號
- 原告
- 林麗雯即宗翰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6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6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之標準,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