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8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819號
- 原告
- 梁晏銘
高碳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三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請另提出書狀陳報本件之原告係「梁晏銘」個人、或原告「高碳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提出本件訴訟,如係共同提出,請補正原告「高碳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其住居所,並於書狀簽名或蓋章(即公司大、小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