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819號原 告 梁晏銘 高碳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三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請另提出書狀陳報本件之原告係「梁晏銘」個人、或原告「高碳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提出本件訴訟,如係共同提出,請補正原告「高碳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其住居所,並於書狀簽名或蓋章(即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