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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勞簡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田雅心

  • 原告
    吳彥昌
  • 被告
    夏日時光咖啡有限公司法人吳孟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勞簡字第69號原   告 吳彥昌 被   告 夏日時光咖啡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孟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 年12月12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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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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