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勞簡字第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勞簡字第87號
- 上訴人
- 強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廖貴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俊明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