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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施慶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號

上訴人
潘麗安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婷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㈠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備繕本1 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施慶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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