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0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003號

原告
科技管理家網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中
被告
童瑤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8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