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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0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0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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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敬中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童瑤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所應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係一部分不服或全部訴訟不服,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等。又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本件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限令上訴人應如期補正上開事項,並提繕本1份

㈡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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