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0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00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科技管理家網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敬中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童瑤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所應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係一部分不服或全部訴訟不服,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等。又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本件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限令上訴人應如期補正上開事項,並提繕本1份
㈡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