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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32號

原告
莊振村
被告
燦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君
訴訟代理人
楊孝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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