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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451號

給付維修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4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米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佳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1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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