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救字第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救字第40號
- 聲請人
- 廖俊明
- 代理人
- 游雅鈴律師
- 相對人
- 強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廖貴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民國103年度中勞簡字第87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而聲請人尚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