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聲字第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聲字第14號
- 聲請人
- 華燿衛浴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尹冀臺
- 相對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給付扣押款執行事件,由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117244號案受理。相對人就聲請人設於彰化銀行水湳分行之帳戶內存款予以查封,惟聲請人未欠相對人款項,且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故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以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為要件;如程序已終結,自無可停止之程序。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117244號一案,相對人就聲請人對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湳分公司(即彰化銀行水湳分行)之存款債權聲請執行,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2日發扣押命令,後於102 年12月24日核發移轉命令,且該移轉命令已於103 年1 月2 日送達第三人即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湳分公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故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117244號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聲請人不得再聲請停止執行;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