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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聲字第1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施慶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聲字第14號

聲請人
華燿衛浴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冀臺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給付扣押款執行事件,由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117244號案受理。相對人就聲請人設於彰化銀行水湳分行之帳戶內存款予以查封,惟聲請人未欠相對人款項,且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故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以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為要件;如程序已終結,自無可停止之程序。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117244號一案,相對人就聲請人對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湳分公司(即彰化銀行水湳分行)之存款債權聲請執行,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2日發扣押命令,後於102 年12月24日核發移轉命令,且該移轉命令已於103 年1 月2 日送達第三人即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湳分公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故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117244號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聲請人不得再聲請停止執行;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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