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24號
- 原告
- 華燿衛浴設備有限公司
- 被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惟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據繳裁判費,且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之規定載明兩造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及住居所、事實及理由等)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以102年度中補字第242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具狀查報並繳納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其中一項未補正或均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2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