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2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24號

原告
華燿衛浴設備有限公司
被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惟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據繳裁判費,且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之規定載明兩造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及住居所、事實及理由等)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以102年度中補字第242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具狀查報並繳納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其中一項未補正或均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2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