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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57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579號

原告
金科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成中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複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被告
邱新岳
被告
進讚號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萬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26日下午3時20 分在本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金科電業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3年11月間變更為「吳成中」,應由「吳成中」承受並續行訴訟。

三、依公司登記資料所示,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巷00000號,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進讚號金屬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為「楊家讚」而非「蔡萬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確認所起訴之「被告進讚號金屬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正確?並具狀陳明或更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對被告進讚號金屬有限公司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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