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5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579號
- 原告
- 金科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成中
- 訴訟代理人
- 楊玉珍律師
- 複代理人
- 杜逸新律師
- 複代理人
- 石秋玲律師
- 被告
- 邱新岳
- 被告
- 進讚號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萬豐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26日下午3時20 分在本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金科電業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3年11月間變更為「吳成中」,應由「吳成中」承受並續行訴訟。
三、依公司登記資料所示,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巷00000號,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進讚號金屬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為「楊家讚」而非「蔡萬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確認所起訴之「被告進讚號金屬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正確?並具狀陳明或更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對被告進讚號金屬有限公司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