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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施懷閔
  • 法定代理人
    彭箕萬

  • 原告
    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詹慶耀即慶和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830號原   告 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箕萬 訴訟代理人 李榮琪 被   告 詹慶耀即慶和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0日以103 年度中補字第1074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10 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在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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