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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尾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羅智文
  • 法定代理人
    陳義承

  • 原告
    王世汶
  • 被告
    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2185號原   告 王世汶 被   告 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0,000元,及自民國10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0年6月27日簽訂合約書,由被告委由原告填土,地點在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約600坪,與道路面落差平均約2米),填方約需土方5,000立 方米,報酬為每立方米新臺幣(下同)100元。嗣原告依約 履行後,於100年7月19日與被告結算報酬計610,000元,而 被告已給付定金50,000元,並交付發票日各為100年8月15日、20日,票面金額各為100,000元、150,000元之支票2紙, 惟尚欠310,000元(610000-50000-100000-150000=310000),屢次催討,不獲置理,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僅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略謂:原告僅完成約60~70%,尚未全部完工,被告亦未驗收,故無法支付尾款。又依合約書第3條約定,原告需用乾淨之土方,不得帶有 垃圾及廢棄物,且不可有黑土混合,此部分原告未依約履行。再者,被告另有交付發票日各為100年10月31日、11月30 日,票面金額各為76,000元、90,000元之支票2紙予原告, 並約定原告若再動工完成後,被告支付餘額;原告若不再填土,則被告不再支付款項,並終止合約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合約書、結算書等為證,核屬相符。被告雖就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具狀聲明異議,並以上開情詞置辯,惟就其抗辯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則其空言抗辯,即屬無據,自無可採,是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正。(二)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 第1項、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已依約完工,兩 造並於100年7月19日結算報酬計610,000元,此有結算書附 卷可稽,而被告僅給付300,000元,尚欠310,000元。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10,000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即10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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