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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尾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羅智文
  • 法定代理人
    陳義承

  • 被告
    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18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世汶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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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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