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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507號

返還押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田雅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5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立傑即有購燒包精品皮件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迺瑗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1份。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田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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