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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1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田雅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144號

原告
張弼凱
被告
泉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銘哲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

      邱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4 月30日上午11時0 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註:原告應提出所附光碟之錄音譯文,並自行將繕本寄送被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田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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