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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26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262號
原   告
金門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山明
被   告
黃澤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遷讓房屋等訴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4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以103年度中補字第244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該裁定已於103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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