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262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262號
- 原 告
- 金門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山明
- 被 告
- 黃澤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遷讓房屋等訴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4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以103年度中補字第244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該裁定已於103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