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51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林佳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51號

原告
鈺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敏雄
被告
黃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叁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叁佰肆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101年2月6日代表訴外人昶景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昶景公司),向原告分別承租12米高空作業車、60KVA發電機,並簽訂合約編號67、42之租賃憑單(下稱系爭租約),原告依約將該上開機械分別送往位在臺中市東區東光路臺鐵高架化工地及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鐵路高架化工地,嗣上開工程分別於101年2月及同年4月間完成後,原告前往工地將上開機械運回,並依序將出租日、金額、發票等資料寄給昶景公司請款,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343元,惟被告未依約支付租金,經原告催討,亦僅匯款1萬元,尚積欠168,343元未給付,依系爭租約第8項約定:「合約代表、交機簽收人與承租人負本合約所定條款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租賃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因昶景公司向原告租用機械時,僅伊在現場可代昶景公司簽字,實際支出租金者為昶景公司,伊並非昶景公司負責人,嗣昶景公司倒閉,伊也是受害者,此亦有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可查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租賃憑單、送貨單、未回收款明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偵字第6356號不起訴處分書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二)按合約代表、交機簽收人與承租人負本合約所定條款連帶保證責任,系爭租賃憑單第8項約有明文。被告既於「承租人/合約代表」處簽章,依上開約定即應負連帶保證責任,故原告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就昶景公司所積欠之租金負連帶清償責任,即屬有理。被告雖非昶景公司而毋庸負擔主債務責任,惟其依約應負連帶保證之責,已如上述,是其抗辯其非僅係代表昶景公司與原告締約,亦屬昶景公司倒閉之受害者云云,洵非可採。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職權酌定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宣告假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7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林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