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8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8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立儒工程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郭立傑
- 即被告
- 人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臺中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3年6月11日分別寄存於上訴人立儒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及上訴人郭立傑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三和出所),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