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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81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8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立儒工程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郭立傑
即被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臺中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3年6月11日分別寄存於上訴人立儒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及上訴人郭立傑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三和出所),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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