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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81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田雅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812號

抗告人
立儒工程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郭立傑
相對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胡原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6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8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業於民國103年8月26日繳納本件裁判費用,惟原裁定誤會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用,遽為駁回抗告人之訴,尚有未洽等語。

三、抗告人業已於103年8月26日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995元等情,業據提出本院收據1紙為證,本院於103年8月26日以抗告人未繳裁判費,而為駁回抗告人起訴之裁定,自有未洽,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撤銷原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田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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