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0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028號
- 原告
- 英格動畫視覺整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慧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熱戀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8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二、原告雖以其前曾向本院對被告聲請調解(103年度司中調字第938號)而調解不成立為由,主張以其前所繳納之調解聲請費抵扣本件裁判費等語。惟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院103年度司中調字第938號調解事件係於民國103年4月2日即告調解不成立。而原告係於103年5月7日始行提起本件訴訟,距調解不成立已逾30日之期間,另原告亦未於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所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而無從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自無從以其前所繳納之調解聲請費扺扣本件應繳之裁判費,附此敘明。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