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2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258號
- 原告
- 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鈞
- 訴訟代理人
- 陳浩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博芮
- 被告
- 品廣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琮豪
- 訴訟代理人
- 黃云媺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廣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0,900 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房屋其民國102 年度之課稅現值),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